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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的成因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2018-09-25 08:57 次阅读

   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多样性和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和外贸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自1985年开始全面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在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从10.9%提高到14.7%。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政策和管理漏洞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更专业、隐蔽、智能。

  出口骗税的类型及特征
  从近年查处的主要骗税案件分析,出口骗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跨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流窜全国各地,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相互勾结,以低廉的开票价格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骗税企业,形成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骗税企业以此形成用作申报出口退税的发票电子信息。
  二是虚增进项税额或隐瞒销项税额。出口企业通过虚假进货、虚构自产货物等形式,故意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或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或是隐瞒内销货物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使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进而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资源”。
  三是虚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把纯内销业务操作为内销和出口混合业务,利用海关提高出口贸易便利化,出口货物查验率低的特点,通过假报出口或借货出口的方式,采取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充多、虚增数量等手法,虚构出口业务。
  四是大量的买单业务。出口企业采用买单业务经营模式,几乎不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由骗税分子在幕后操纵,一手包办几乎所有的手续,既提供虚假货源,又介绍假冒外商客户,形成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单据,但没有真实出口业务的欺骗行为。
  五是虚假报关出口。骗税分子往往采取虚抬出口价格,把低退税率商品、不予退税的商品改变成以此为原料的制成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或以制成品名义申报出口等手段,非法获取虚报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
  六是虚假货运和报关代理。报关行、货代公司以正当业务为幌子,将其掌握的大量真实货物单证信息层层转卖给骗税分子,制造各种虚假退税备案单证,对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出口骗税的成因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驱使的主观原因,也有增值税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

  一是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为了使增值税改革平稳运行,在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存在大量的减免税政策,简易征收、差额征税、税率档次过多等不符合增值税税制原则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中断;多种抵扣凭证并存,给虚开发票骗税留下了隐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

  二是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不健全。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适应出口退税工作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模式与外贸出口不适应。目前出口退税审核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的审核系统,依托计算机完成各项审核环节。出口退税的管理人员对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外贸出口的运行机制、出口货物或劳务所经过的各项必要流程等不能做到心中有数,无法从高站位、多角度运用出口税收政策做好对出口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出口税收政策效应发挥不明显。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脱节,征、退税管理之间缺乏有效信息传递,客观上难以对跨省供货企业进行有效核查;出口骗税风险监控机制尚不健全。

  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对策
  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多样性和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增强出口骗税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强化出口骗税风险意识,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确保政策允许、程序合规,提高出口企业自身防范风险能力。其次要树立外贸科学发展观,应弱化外贸出口指标考核,摒弃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发展模式,重视调结构、扩内需,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制度的根基。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出口骗税风险。一是规范增值税优惠制度。取消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的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需扶持给予增值税减免的,应采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政策措施,如实行先征后返等。二是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统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彻底解决收购农产品等进项抵扣难以控制和管理的问题,遏制骗取进项扣税情况的发生。三是完善增值税管理。提高增值税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逐步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四是加强出口商品征、退税衔接。整合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构建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区之间征、退税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实现征、退税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在以计算机自动比对替代人工审核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到出口骗税风险防控上来,强化反骗税监测分析工作。一是完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疑点设置。科学精准设置审核疑点。疑点的设置要简而明,审核人员通过疑点的处置,切实能够起到防范骗税、规范管理的作用。二是建立完善风险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建立出口骗税风险管理团队,优化预警监控运作流程,完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快速识别出口骗税风险点和监控点,形成总局、市、区(县)三级监控网络。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应以预防为主,通过风险防控,形成打击骗税的高压态势。三是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强出口骗税风险应对工作与其他部门的有效衔接。对较低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纳税服务部门督导企业自查和整改;对较高风险级别的出口企业,由退税部门进行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退税评估;对高风险的出口企业,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完善外贸出口管理制度。外贸主体形式的多元化加大了甄别外贸出口中假为出口、实为骗税的难度,需要完善外贸出口制度。一是实行外贸出口代理制,大力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办法,本着扶持、促进、管理的逻辑顺序,适当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的管理要求,推进这一外贸新业态的长足发展。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可以避免出口货物在国内多环节流转,堵塞出口退税管理漏洞。二是稳妥推行市场采购出口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征税不足、退税过头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针对目前涉嫌出口骗税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取证、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细化惩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做到有法可依。

  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拓宽合作途径、探索协作方法,健全和加强出口骗税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一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海关提高海关查验率,严厉查处借货出口、虚假出口、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常收汇行为;商务部门关注外贸出口发展动向,加强企业的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公安机关充实经侦力量,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二是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征退税信息、出口信息、结汇收汇信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出口资格审批信息、涉税违规企业查处信息的定期交换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