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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2005-08-22 15:33 次阅读

[编者按]:每次审计风暴过后,都会有老问题的再现和新问题的浮现,今年亦不例外,针对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从最细节处监督亦是各有各的说辞。

  这种审计不仅合法而且必要 

  四川省人大代表 翟 峰 

  审计部门对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有无超标准或非法获取个人收入,有无非法转让或侵吞集体资产,有无利用职权长期占用集体资金,有无以还款为名而私分集体收入,有无利用往来科目报销不正当费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不仅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很有必要。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说明,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只要村干部的工作涉及到管理村办企业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及其他经济、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与村里的“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此,我认为,审计部门对村干部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具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 

  从现实来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财政的“钱袋子”越来越鼓,村干部的诱惑力也越来越大,鉴于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村财务和村干部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逐项审计监督,很有必要。 

  综上,我认为,审计部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很有必要。 

  能否审计要区分不同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我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阶段探讨。 

  首先,应当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探讨村干部的定位。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实际上是对其他权力介入村干部的产生过程的明确排除,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权的明确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介入权,“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调查核实权和依法追究责任权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审计的内容,对村委会的审计,亦应包含对村干部的审计。由此可以说,在村民就村务公开问题行使反映权的基础上,有关审计部门可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其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村干部的审计未包含在国家实行的审计监督制度之中。 

  再次,应当根据村民自治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分析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村民自治的初始阶段,应当考虑基层政府审计部门等的相应介入;在村民自治逐渐成熟以后,则必须彻底放弃基层政府权力直接介入的观念和做法。 

  最后,应当根据所审计事项的不同来探讨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简而言之,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事项,不应由外力介入审计;属于自治事项以外的法定事项,则是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的。《通州区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审计重点是村级干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有无非法获取收入、侵吞集体资产、报销不正当费用等问题。据此可以说,该办法所规定的是对村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促使村干部做到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因而,此种意义上的审计无疑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要进行《审计法》意义上的审计监督,则应当修改《审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不能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读者发言 

  李宝乾(北京海淀)村委会不在《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对象之列。即使现实中某些村官有经济问题,是否对其进行审计,也只能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审计部门无权介入。 

  朱卫东(河南固始)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使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能够早发现问题。但由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未将村干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无相应规定,所以,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很有必要但法律依据不足。 

  应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张瑞臣山东临清现在,无论是纪检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村官的监督均为事后监督,没能建立起一套常规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由审计部门对村官进行审计,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发现村官腐败行为,节约司法成本,对其他村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使一些本来没有经济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群众误解的村官,重新获得群众的信任,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有利于农村稳定。 

  徐正秀(辽宁东港)村干部在任期内,有代收款项、分配救灾救济款物等责任,对其是否将代收款项收缴到位,是否全部上账、上缴;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是否合理,分发是否到位及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进行审计,可以确保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群众的利益。 

  应区别对待 

  曹厚智(重庆綦江)如果对村干部行使自治权方面进行全面审计,虽然可以防止有经济问题的村干部离任时一走了之,可以维护群众自治利益,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审计部门这一权力。从村干部代行行政权力方面来看,村干部所负责的行政事务,从本质上讲,不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事务,而是属于行政事务,所涉及的款项属于行政性经费,所以,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周绪平(江苏镇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法》规定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对于村干部在管理本村其他事务方面,应由村民会议集体决定是否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