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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2018-01-26 03:06 次阅读

冀会协[2018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的要求,现将2018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会费缴纳工作

(一)团体会费:以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5%计算。按照中注协要求,本次团体会费实收额为事务所应缴数的90%。比如,某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为200万元,按照0.7%计算,应缴团体会费1.4万元,本次实际收取1.4万元*90%=1.26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其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

(二)个人会费:2017年度以前注册的执业会员,每人缴纳个人会费1000元;2017年注册的执业会员,按季度缴纳个人会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3月31日前)、750元(4月1日至6月30日)、500元(7月1日至9月30日)和250元(10月1日以后)。

二、缴纳方式

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缴纳(不收取现金),精确到分。请各事务所认真做好会费缴纳工作,汇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

账号:13050161500800000713

行号:105121061033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事务所务于年检前(各地事务所年检时间详见年检通知)将会费汇至省注协秘书处账户,未缴会费将不予进行年检。

(二)省注协联系人:石静,陈梦佳,电话:0311-83939365;财务群号:63219449,有关会费缴纳和财务报表上报相关信息将及时在QQ群里予以发布。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