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1]10号)精神要求,9月29日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联合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已经通过《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联合会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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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联合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联合会,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的联合组织,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统战工作,按照《中华青年联合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河北省青年联合会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订本制度,以促进我省行业青年联合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教育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族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族青年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的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扩大与其他系统及社会各界青年的联系,发展与海内外青年的友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河北省各项法规和条例。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的条件:
一、委员必须承认《章程》和本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位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章程》和本制度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委员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的义务;
四、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八条 委员卸免:
一、委员工作岗位变动,离开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二、委员出国定居或长期调离河北工作,无法正常参与青联活动的,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三、委员年龄超过45周岁,其委员职务自动卸免;常务委员年龄超过50周岁,其常务委员职务自动卸免。
第九条 委员有退会自由。委员退会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预告。
第十条 委员撤销:
一、委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本会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职务;
二、委员严重违反《章程》,本会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身份及职务;
三、委员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安排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本会常委会可以依照一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身份及职务。
第三章 全体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河北省注册会计行业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事务所推荐的委员组成。每届全体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相关工作制度;
四、选举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联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本会制度,监督本会制度的执行;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提交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七、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八、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时,应自动辞职或由常务委员会建议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