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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协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2-08 14:33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意见(冀财会[2005]107号),请在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高级会计师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务于3月10日前传真至省注协培训部。
  联系人:徐芳、刘强
  联系电话:0311-87895426
  传真:0311-87874002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意见

冀财会[2005] 107号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冀财会[2005]3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组织实施

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厅每年将对自1995年以来通过评审的在职高级会计师组织培训,并统一印制《河北省高级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手册》,登记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年终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师进行通报,同时取消单位评选会计基础工作优胜单位的资格。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省财政厅会计处对自1995年以来通过评审的、年龄在50岁以内、仍在我省工作的高级会计师进行培训,并负责在考核手册上进行登记,年终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对自1995年以来通过评审的、年龄在50-60岁、仍在我省工作的高级会计师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结果汇总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在考核手册上进行登记,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3、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业的高级会计师,由于行业内每年组织培训,不再参加省财政厅会计处和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参加行业内培训情况在考核手册上登记,年终将培训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改革与发展,新发布及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控制规范,现代会计管理方法,与会计相关的金融、证券、税务、法律等知识。

2006年的培训重点是,新发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内容。

三、培训学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级会计师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

高级会计师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鼓励高级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为其创造条件。

四、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1、核对名单摸清底数。为了组织好全省高级会计师的培训工作,我们对1995年至2005年通过评审的高级会计师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将高级会计师名单印发到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名单中年龄50岁以下是指1956年1月份以后出生的高级会计师,50-60岁是指1946年1月至1955年12月份出生的高级会计师,对于通过评审的、没有登记出生年月的1996年高级会计师暂列在50-60岁内,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负责核对符合培训年龄、仍在省内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的有关信息,分别填写《河北省50岁以下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河北省50-60岁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核对仍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业的高级会计师的有关信息,填写《河北省在中介机构从业的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2、建立高级会计师档案。经核对后在培训范围内的高级会计师,请填写《河北省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由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齐后,于2006年1月25日前连同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张学军  宋志勇

联系电话:0311-87010253  87011251-6810

传真电话:0311-87874829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1、《河北省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河北省高级会计师基本情况表》